注销商标
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注册商标的注册人死亡或终止一年以上,未向商标局申请办理移转手续的,任何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注销该注册商标。注销注册商标即接受申请人申请后,商标局通过法定程序使被申请商标专用权不再存续。
是指商标注册人自动放弃商标权,商标依法被注销。通常有以下三中情况:
1.商标注册人由于改变商品的名称、标记或其他多种原因不再使用该注册商标,并向商标注册机关提出自愿放弃该商标的专用权;
2.注册商际有效期满至宽展期(6个月)已过均未提出续展申请,或续展申请被驳回的;
3.因企业关闭或继承人死亡,在法定时间内无人要求继承的。
注销注册商标的办理流程
注销商标注册所需文件
1、《商标注销申请书》;
2、商标注册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营业执照副本、身份证等)复印件一份;
3、商标代理委托书(我司提供模版);4、交回原《商标注册证》,不能交回的说明原因。
注意事项:
1、注册人名义已发生变更的,在申请注销时应以变更后的名义申请注销,但应提供工商登记部门或上级主管部门出具的变更证明原件;
2、共有商标的注册人申请注销时,应由代表人办理申请手续,但需要附上其他注册人同意注销的书面授权;
3、如果商标被质押,须经质权人同意方可办理注销;
4、已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商标权利人,必须经过清算组织清算,同时发布注销公告。因此办理商标注销申请时必须附带提交注销公告资料。申请人仅提供注册人被吊销营业执照的证据的,不视为注册人已经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