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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答辩

撤销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申请的答辩任何人可以以注册商标连续三年停止使用为由提出撤销申请,并说明有关情况。国家商标局在收到撤销申请后应当通知商标注册人,限商标注册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提交该商标的使用证据或者说明不使用的正当理由。

撤销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申请答辩的办理流程

撤销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申请所需要的资料

1、主体资格证明文件:

公司:合法的营业执照或其他证明文件复印件(需最新年检)

个人:合法的个体户营业执照与身份证复印件(需最新年检)

2、商标代理委托书、申请答辩书;(我司提供)

3、国家商标局下发的《关于提供注册商标使用证据的通知》原件;

4、商标使用证据材料。


温馨提示

1、国家商标局对商标使用证据的要求极为严格,建议客户严格按照要求提供使用证据;

2、商标注册人向国家商标局提出书证的,应当是原件,提供原件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经公证与原件一致的复印件;

3、商标注册信息的公布或者商标注册人关于对其注册商标享有专用权的声明,以及社会公益性、家庭内或纯属个人用途的使用,都不属于商标法意义上的商标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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